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 称:山西省化学工业协会。英文名称:Shanxi Coal Chemical Industry Association
缩 写:SCCIA
第二条 山西省化学工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山西省煤化工行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自愿联合组成的全省性、综合性行业组织,是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是经山西省民政厅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按照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履行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职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广泛联系省内外煤化工及相关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同业组织,为会员、行业、政府服务,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参与行业管理,开展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当好党和政府的参谋和助手,充分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促进我省煤化工行业健康、协调、快速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主管单位是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山西省民政厅。本会接受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山西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南中环街461号中创大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调查研究,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的研究制定和贯彻实施;
(二)根据授权开展行业统计,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
(三)根据政府授权推进行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创新活动,协助、组织行业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和重大技术装备研制,经授权开展行业科技成果鉴定、科技奖励评审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工作;
(四)根据政府授权参与行业重大建设项目先进性、经济性、可行性和资源、环境、安全影响的前期论证,以及项目规划咨询;
(五)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行业标准化、生产许可工作,推进行业质量管理、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经授权参与行业资质认证、事故认定等相关工作;
(六)创办报刊、网站等行业媒体,建立电子商务信息网络,举办交易会、展览会、研讨会,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投资、市场等调研和咨询服务,组织人才、技术、管理、法规培训;
(七)反映行业发展重大问题和企业诉求,提出相关政策建议,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八)开展行业自律,制定并组织实施自律性管理制度和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责任关怀和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促进行业诚信建设和社会责任建设,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九)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为会员单位的对外交往活动提供服务;
(十)推进行业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组织或参与行业荣誉评选工作;
(十一)承担政府或有关部门授权、委托的相关工作,接受会员和社会的委托提供有关专项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山西省煤化工协会采用单位会员制。凡在省内注册的煤化工及煤炭、焦炭的煤基相关产业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均可以申请加入本会。凡从事本行业或相关行业的专家、学者、高管等人才经本会聘请亦可以个人名义加入本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本会秘书处根据理事会授权,审核入会申请,办理入会手续,经秘书长或专职副秘书长签字确认后发放会员证书;
(三)常务理事会定期听取秘书处发展会员的情况报告,并予审议确认。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权结合实际提出要求解决本单位、本行业有关问题的建议或提案,有权提出向政府反映情况和意见的提案;
(五)有权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实施监督;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大会决议,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承办和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三)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提供统计数据及有关资料;
(四)在本会内部交往中,开诚布公,热情相待,发扬风格,团结协作,自觉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煤化工行业以及相关行业的地方管理机构,经本会邀请,本单位同意,可以作为联系单位参加本会工作。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项;
(五)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但对第十五条(一)、(二)、(四)事项作出决议,应当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会员大会议事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推举名誉会长、名誉理事,聘请顾问;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到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议事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并由本会会长和常任理事长单位代表主持工作,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等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议事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秘书处,为理事会办事机构。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热爱本会工作,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决策能力,愿为会员服务、多作贡献者。
(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经审批不得担任上述职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五)对外代表本会。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用及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受本会会长委托对外代表本会;
(六)处理本会日常事务,受本会会长委托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七)应当有法定代表人行使的相关权利。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购买服务、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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