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山西省化学工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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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山西省化学工业协会。英文名称:Shanxi Chemical Industry Association

    写:SCIA

第二条  山西省化学工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山西省化工行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自愿联合组成的全省性、综合性行业组织,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照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履行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职责;广泛联系省内外化工及相关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同业组织,为会员、行业、政府服务,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参与行业管理,开展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当好党和政府的参谋和助手,充分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促进我省化工行业健康、协调、快速发展。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行业管理部门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山西省民政厅的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晋阳街纳达大厦东D-704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调查研究,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的研究制定和贯彻实施;

二)开展行业统计,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收集、 分析、发布行业信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

三)推进行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创新活动,协助、组织行业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和重大技术装备研制;

四)参与行业重大建设项目先进性、经济性、可行性和资源、环境、安全影响的前期论证,以及项目规划咨询;

五)经批准,创办报刊、网站等行业媒体,建立电子商务信息网络,举办交易会、展览会、研讨会,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投资、市场等调研和咨询服务,组织人才、技术、管理、法规培训;

六)反映行业发展重大问题和企业诉求,提出相关政策建议,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七)开展行业自律,制定并组织实施自律性管理制度和职业道德准则,促进行业诚信建设和社会责任建设,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八)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为会员单位的对外交往活动提供服务;

九)推进行业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组织或参与行业荣誉评选工作;

(十)接受政府、部门委托的相关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山西省化学工业协会采用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其中以单位会员为主。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本会秘书处根据理事会授权, 审核入会申请,办理入会手续,经秘书长或专职副秘书长签字确认后,发放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权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实施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有权结合实际提出要求,解决本单位、本行业有关问题的建议或提案,有权提出向政府反映情况和意见的提案。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遵守协会章程,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承办和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项;

五)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会员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会员人数的1/3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高级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名誉会长、名誉理事,顾问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如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等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一般不超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高级副会长)、秘书 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会长、副会长(高级副会长)、秘书长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八)热爱本会工作,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决策能力, 愿为会员服务、多作贡献者;

九)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可以通过选举、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产生。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具体方式由理事会研究确定。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 经过理事会选举程序。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 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高级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高级副会长)、秘书长任期 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 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 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原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 理法人变更登记的,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五)对外代表本会。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受本会会长委托对外代表本会;

(六)处理本会日常事务,受本会会长委托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七)应当有法定代表人行使的相关权利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成员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本会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确认参会人员资格,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程序;

(二)列席理事会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三)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四)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并提出建议,必要时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五)监事(会)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第三十四条 监事长职责:

(一)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签署监事会文件;

(四)监督、检查监事(会)工作。

第三十五条 监事长因故不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一名监事代行监事长职责。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购买服务、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来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

第四十六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 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322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笫五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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