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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煤化工等“两高”行业不允许新建产能!
作者:  发布时间:2021/4/21  点击量:1122 次  关闭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关于征求《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称为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关于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决策部署,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以下简称“两高”)项目盲目发展,加强“两高”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预防,推动行业绿色转型,生态环境部组织起草了《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请研究提出意见,于2021年4月21日前反馈。





文件要求,依法推进有关综合性规划和工业、能源等专项规划的环评工作,充分发挥规划环评的调控、引领作用,落实区域环境保护目标和“三线一单”要求,充分考虑区域和行业碳达峰目标约束,从严控发展规模、优化规划布局、产业结构与实施时序等方面,为火电、石化、煤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冶炼、水泥、铸造等“两高”行业有关规划提供决策支撑。



存在以下情形的,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依法依规严格审核,确定是否属于法定不予批准环评文件的情形:未按要求采取有效区域污染物削减措施的项目;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未按要求采取煤炭减量替代措施的耗煤项目;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或淘汰类的新建、扩建项目;未纳入国家产业规划的石化、现代煤化工项目;未进入产业园区的新建、扩建石化、化工、焦化、有色金属冶炼、平板玻璃、陶瓷项目;所在园区未依法开展规划环评的项目;不符合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要求或所在园区环境准入要求的项目。



石化项目宜采取全密闭、连续化、自动化等生产技术,合理确定储罐类型,采用油品在线调和、密闭式循环水冷却系统和低(无)泄漏的泵、压缩机设备等措施,有效控制VOCs无组织排放。



严密防控“两高”项目环境风险,建立完善的风险防控和监测体系,提升环境风险防控能力,石化、化工项目事故废水收集系统宜采用“重力流”方式,提高事故废水收集保障率。

                           

石化、煤化工、燃煤发电(含热电)、钢铁、有色金属冶炼项目须严格落实《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办环评〔2020〕36号)要求,制定配套区域污染物削减方案,明确区域削减措施及责任主体。环境质量超标的区域、流域,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倍量削减,其他区域、流域实行等量削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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