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山西省化学工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要求,逐步建立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相互协调、互相支撑的团体标准体系,促进我省化工行业的标准化生产建设,提升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加强山西省化学工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家标准委、民政部制定的《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等国务院有关部委的文件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团体标准由山西省化学工业协会自我管理、自主制定、自行发布,在行业内协商一致,共同遵守和实施,通过市场竞争优胜劣汰。
第三条 团体标准的制修订程序参照国际标准制修订惯例和国家标准制修订管理办法执行。为确保编制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合理性,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还应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市场主导和服务行业的原则,对于行业发展急需或对行业发展有显著或重大影响的应积极制定团体标准,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2.团体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鼓励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鼓励制定具有国际领先的团体标准。
3.坚持先进性和适用性原则,团体标准应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促进行业提质增效。
4.制定团体标准应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总结的基础上,深入调查分析,进行实验、论证,切实做到科学有效、技术指标先进。
5.禁止利用团体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6.鼓励采用国际(ISO)和国外先进标准,确保团体标准的水平和质量。
第四条 团体标准编号由代号、发布顺序号和发布年代号构成。团体标准代号团体标准代号(T)和山西省化学工业协会英文名称缩写(SCIA)构成,示例:
T/SCIA XXXX-XXXX
发布顺序号
发布年代号
社会团体代号
团体标准代号
第五条 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团体标准采用双编号。示例:
T/SCIA XXXX-XXXX/ISO XXXX:XXXX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山西省化学工业协会负责团体标准的立项、组织、批准和发布,统一管理协会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
第七条 协会成立团体标准化工作委员会(简称“标工委”),负责团体标准的立项审批和标准审定工作。标工委设秘书处具体承担日常工作以及标准化相关程序性工作。
第八条 标工委设主任委员 1 名,副主任委员 1 名,委员若干。主任委员负责全面工作,副主任委员负责领导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第九条 标工委由山西省化学工业协会主要领导,相关部门同志,协会常务理事以上单位相关工作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每届任期 5 年。
第十条 标工委下设团体标准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委会”),负责山西省化学工业协会团体标准的技术审查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 评委会设主任委员 1 名,常务副主任委员 1 名,副主任委员若干。主任委员负责全面工作,常务副主任委员负责日常工作,副主任委员按照分工负责各分委员会(分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工作。
第十二条 评委会设委员若干,由山西省化学工业协会专家库中的相关专家组成。委员每届任期 5 年。
第十三条 具体制修订工作由相关标准工作组承担。标准工作组是指为某一专项标准计划项目而组建的相关标准化工作小组。标准化工作组的组成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在生产、经营、科研、教学、检验和应用等领域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
2.具有高级以上(含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熟悉和热爱标准化工作,能积极参与标准化活动,认真履行委员的各项职责和义务;
4.具有较好的文字水平和外语水平。
第三章 立项
第十四条 团体标准立项建议的提出须符合以下任意条件:
1.由会员单位提出;
2.山西省化学工业协会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提出;
3.我省各化工行业学会、协会等相关机构根据本地区、本领域内的行业发展需要提出;
4.相关政府部门委托项目。
提出团体标准立项建议需填写团体标准项目立项申请书(见附表 1)。
第十五条 立项申请须附相应论证资料,其内容一般包括:
1.该标准所属专业发展和标准化工作现状;
2.标准制定的目的、意义和必要性;
3.标准主要内容及适用范围的说明;
4.本标准与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关系;
5.需提交的有关证实性资料(必要时);
6.国内外标准水平对比分析(适用时)。
第十六条 标工委收到立项申请后,负责进行审核、归类、汇总、组织审查和公开征求意见。经审查通过并统筹协调后,下达标准计划。原则上标准计划每年度组织发布一次。
第十七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如需要调整,应填写《标准项目调整申请表》(见附表 3),按标准立项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对不予立项的项目,标工委应向项目申请提出者反馈相关信息。
第四章 起草
第十九条 团体标准应按 GB/T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规则和要求编写。
第二十条 经批准立项的标准计划,由申请者牵头组成工作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按计划开展工作。包括资料收集,国内外现状分析,必要的检验或试验验证等。
第五章 征求意见
第二十一条 标准工作组完成团体标准草案后,经充分讨论后形成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向相关的生产、消费、管理、研究、检验等领域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形式可采取信函和网上公示等方式。征求意见材料应包括团体标准草案和编制说明,编制说明的内容要求见附件二。
第二十二条 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 30 日,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应在规定的日期内回复意见,逾期不回复,按无异议处理。对提出的意见,应说明理由,必要时应提供依据。
第二十三条 标准工作组应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并在分析研究后做出处理,不接受的应说明理由。必要时可重新或定向征求意见。
第六章 审查
第二十四条 标准工作组根据有关意见对标准草案进行必要的修改,形成标准送审稿,秘书处根据需要组织征求意见稿讨论会,在各相关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形成标准草案送审稿,并经确认后提交标工委进行审查,提交的审查资料应包括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表 2)及有关附件等。
第二十五条 团体标准的审查由标工委组织专家组进行,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方式。标准起草人不能参加表决。
第二十六条 标工委应提前一个月(会议审查以会议召开日期、函审以表决截止日期为准)将标准审查资料(函审时,包括函审通知)提供给有关专家组成员。
第二十七条 采用会议审查时须填写“送审稿投票单”(见附表 4);采用函审时,须填写“送审稿函审单”(见附表 5),并应写出“函审结论”(见附表 6)。
第二十八条 会议审查时出席会议的专家(代表)人数或函审时有效回函的专家人数不得低于专家总人数的四分之三。会议审查“投票单”和有效回函“函审结论”中有四分之三及以上的审查结论为“同意”时,方为通过。
第二十九条 会议审查,还应编写“会议纪要”(见附件三),并附参加审查会审查委员名单及专家签字、审查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名单。
第三十条 审查结论为不通过的,标准工作组应对送审稿及相关资料进行必要的修改,经确认后,重新上报审查。
第三十一条 重新审查没有通过者,撤消该项目。
第三十二条 标准审查组由标工委秘书处根据标准审评委员会专家的专业构成随机选取若干名组成;审查组成员应不少于7人。
团体标准涉及多个专业时,审查组将由多个专业的专家组成,并适当增加审查组总人数。
第七章 报批
第三十三条 标准工作组应根据审查结论和意见提出团体标准报批稿,标准化工作委员会秘书处对团体标准报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标准编写及标准审查的有关规定的,反馈给起草组进行修改;形式审查合格的,报送山西省化学工业协会标工委审核。报送的材料应有:
1.团体标准报批单(见附表 7);
2.团体标准报批稿三份;
3.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团体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各两份;
4.团体标准编制说明;
5.如系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制定的团体标准,应该有该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原文(复印件)和译文各一份及标准对比表;
6.上述全部文件的电子版本。
第三十四条 在制修订过程中因技术等原因,不能按期或无法完成预定标准制修订项目的,由标准工作组提出延期或撤项申请,延迟或终止该项目计划。
第三十五条 标工委组织对团体标准报批稿等相关资料的正确性、完整性等进行审核。对资料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标准工作组,完善后重新上报。
第三十六条 标工委审核确认合格后对标准进行编号,填报团体标准项目汇总表(见附表 8)报送山西省化学工业协会审批。
第八章 批准和发布
第三十七条 团体标准由山西省化学工业协会审批,批准后以公告形式发布并组织实施(见附件一)。
第九章 出版
第三十八条 团体标准由标工委负责与有关出版社签署出版协议,由出版社出版发行。
第三十九条 团体标准版权归山西省化学工业协会所有。
第四十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过程中有关材料,由标工委按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存档。
第十章 复审
第四十一条 团体标准实施后,应根据相关专业领域的发展需要,由标工委组织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四十二条 复审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会议审查或函审,一般要有参加过该团体标准审查的人员参加。复审时应填写团体标准复审意见表(见附表 9)。
第四十三条 团体标准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标准满足现有技术水平和发展需要不需要修改的确认为继续有效,确认继续有效的团体标准不改顺序号,年号后加确认年号(用括弧方式标示);
2.需要修订的团体标准作为修订项目立项,立项程序按本办法第三章条款执行。修订的团体标准顺序号不变,年号改为修订后批准发布的年号;
3.己无存在必要的团体标准,予以废止。废止的标准号不再用于其它团体标准的编号。
第十一章 修改
第四十四条 当团体标准的技术内容不够完善,在对标准的技术内容作少量修改或补充后,仍能符合当前科学技术水平、适应市场和行业发展的需要,可对标准内容进行修改。
第四十五条 团体标准的修改内容,应填写《标准修改通知单》(见附件四),整理审查纪要(内容包括:修改原因和依据,审查结论等),按标准报批程序办理。报送材料包括:
1.报送函;
2.审查纪要;
3.标准修改通知单。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团体标准制订或修订周期为 12 个月。
第四十七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经费原则上由项目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共同承担,有关方面可对团体标准化工作提供资助。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化学工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相关附件表格略。
附件2:
山西省化学工业协会
团体标准化工作委员会组织机构
主任委员:毛宝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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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委员:温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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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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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茂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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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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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远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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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会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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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福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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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 书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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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 书 长:韩红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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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郑 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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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标准评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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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委员:苗茂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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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务副主任委员:宫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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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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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耀斌
|
李广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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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 东
|
赵俊田
|
曹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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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喜民
|
委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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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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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克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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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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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福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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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 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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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运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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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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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金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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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金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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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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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笑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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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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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 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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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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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姓氏笔画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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