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公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明确规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或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这意味着,对于环境违法违规行为,除了面临行政处罚之外,还必须承担相关环境修复和赔偿责任。这一方案的出台有利于为“谁污染谁治理”寻求有效的实施途径。
所谓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生态系统功能退化。然而在现实中,受制于主客观原因,生态环境损害的诸多因素很难界定,这就给后续的环境修复与赔偿带来了执行困惑和难度。
为此,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去年12月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要求从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江苏作为先行先试省份,不仅明晰了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并规定了3种情形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应该看到,“十二五”以来尽管我国依法治理环境的力度越来越大,但水、大气、土壤、噪声等污染还未得到根本解决。这充分说明,在污染治理方面,除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之外,还必须辅之环境损害修复赔偿等配套措施。
损害环境有代价,应赔尽赔不含糊。这既是对生态环境损害者合情合理的责任追诉,也是对管理部门适时适度转变环保执法职能的时代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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