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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化工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库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18/4/17  点击量:5239 次  关闭

山西省煤化工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库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协会专委会库内专家的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提高科技管理和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按照广泛遴选、集中管理、信息共享、有序使用的原则,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化工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协会专委会专家库的建设、管理与使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家库是指符合本会专家入选条件并经协会审核入库的专业人才。凡专家库入库人员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   专家入库

第四条 专家库专家主要来源于省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协会会员单位等系统内具有较强的理论和专业知识以及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入库专家分为技术专家、战略管理专家、财务专家和经济金融专家。入库专家需填报个人学科和行业有关信息。

第五条  入库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具有严谨的科学态度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化工事业。

2、关心和支持协会工作,愿意参加协会活动,愿意承担且能够胜任专家工作,有参加专家委会工作的时间和精力, 有为行业发展乐于奉献的精神,愿意接受协会专委会的管理。

3、熟悉化学化工行业法律法规、政策、工作规划,在行业相关工作及活动中无不良记录。

4、具有较强的理论和专业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良好的工作业绩,对本行业发展的历史、现状和发展趋势有充分的了解和把握。在本专业领域或系统有较高的专业水平。

5、身心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可适当放宽年龄。

   (二)技术专家入选条件

1、高等院校 、科研机构技术专家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参加过省部级或本单位重要科研课题的研发工作。具有化工及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职称,但在本专业领域专业水平特别优异者可破格入选。

2、企业技术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具有中级职称同时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者。

2)化工及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职称,但在本专业领域专业水平优异者。

3)具有本专业丰富实践经验和理论基础知识,业绩非常突出,经两名副高级以上专家共同推荐者,可破格入选。

(三)战略管理专家应为从事行业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相关战略研究的大中型企业(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特大型企业副总经理职务以上人员。

(四)财务管理专家应具有注册会计师或有会计、审计、财务管理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担任大中型以上企业(公司)财务总监以上职务人员。

(五)经济金融专家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具有同等水平的国家执业资格证书。

(六)已入选山西省科技专家库的专家。

第六条 申请与推荐

(一)专家入库实行个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和管理部门推荐的方式进行。入库专家原则上向社会广泛公开征集,凡符合入库条件的专家可随时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和管理部门推荐即可入库。

(二)申请人申请入库时须填写并提交《山西省化工行业专家登记表》,经所在单位审核并由所属管理部门推荐。

第七条 山西省煤化工协会专委会秘书处收到个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和管理部门推荐后,应及时进行审定入库与备案,并将审定结果通知申请人所在单位和管理部门。

第三章    专家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专家的权利

(一)参加协会和专委会有关活动,可独立发表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干预。

(二)参加协会和专委会有关活动,按有关规定和标准接受合理劳务报酬。

(三)可自愿依法依规退出专家库。

(四)法律、法规和有关办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专家的义务

(一)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办法,开展有关活动。

(二)存在有可能妨碍评审评估客观、公平、公正性的情形,专家应及时提出回避申请,自觉主动遵守回避制度。

(三)坚持独立、客观、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提出意见或建议,并对本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负责。

(四)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未经许可不得泄露有关信息,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泄露、剽窃、转让或非法转让、利用他人成果和有关资料。

(五)及时更新个人的通讯方式、工作单位、职称、职务以及相关变化等重要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六)法律、法规和有关办法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专家库的使用和专家的选取

第十条 凡协会组织开展的有关科技活动所需专家,原则上都应从专家库中产生。

第十一条 专家选取应由专委会及各专业工作委员会根据专业工作需要择优选取。

第十二条 专家的选取,一般由专委会或专业工作委员会推荐,并征求专家个人意见和使用单位同意,邀请专家参与评审和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开展重要决策咨询、重大项目论证或重大成果评审时,专家组中原则上应有一定比例的省外专家(由专委会联系外聘并征求使用单位意见)。

第十四条 专家选取应充分考虑专家的专业、年龄、工作单位和部门以及理论和实践经验,专家组构成应科学、合理。

第十五条 专家使用应坚持轮换原则。

第五章   专家库的管理

第十六条 专家库的管理

(一)专家库的专家及其信息要及时更新,实行动态管理。

(二)专家信息系统对专家选取、信息查看、专家评审、回避声明等活动进行全程操作留痕,所有记录做到可查询、可回溯、可追究。

(三)对入库专家实行信誉监测,建立专家信用评级机制和黑名单制度。对专家业务水平、评审咨询质量、公信度等方面做好专家信用情况的记录反馈并进行综合评价,建立信用档案,并以此为依据对评审专家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对调整出库的专家原则上不再聘用。

第十七条 专家有下列行为或原因之一的,专家使用申请单位应当随时报协会专委会,经研究决定终止其专家资格,并予以解聘调整出库。

(一)泄露相关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况,造成不良后果的,或非法转让利用他人成果和有关资料的;

(二)不负责任,弄虚作假,不能客观、公正履职有信誉不良记录的;

(三)徇私舞弊,索取或者接受利益相关单位或人员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的;

(四)因个人原因不能胜任相关工作,经本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五)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被追究责任的;

(六)其他不适合继续担任专家的情况。

第六章   罚则

第十八条 专家在参加相关活动中,不得泄露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不得从事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否则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获得专家库相关权限的工作人员,不得徇私舞弊,不得泄露专家信息,不得纵容或从事影响评审、评估客观、公平、公正的言行以及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否则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煤化工协会专委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专委会会议(需到会2/3同意)通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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