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泰伊犁100万吨/年煤制油示范项目
获环保部正式批复
2017年10月13日,伊泰B股公告称,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伊泰伊犁能源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100万吨/年煤制油示范项目于近日收到环保部《关于伊泰伊犁能源有限公司100万吨/年煤制油示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环审[2017]151号)。
根据该文件,本项目总体符合《现代煤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的要求,环保部原则同意伊犁能源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伊犁能源将根据文件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积极落实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的重点工作。
该项目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伊南工业园区(伊泰伊犁工业园区),利用当地煤炭资源,采用水煤浆气化、费托合成等技术,生产100万吨/年油品及其他化学品。主体工程主要包括空分、煤气化、净化、油品合成、尾气制氢、油品加工等生产装置。配套建设热动力站、净水厂、循环水系统等公辅工程,煤仓、储罐等储运工程,以及废水处理及回用系统等环保工程。项目主要产品为欧Ⅴ柴油、石脑油、液化石油气,以及轻醇、重醇、硫磺等副产品。
批复原文如下:
关于伊泰伊犁能源有限公司100万吨/年煤制油示范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伊泰伊犁能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查伊泰伊犁能源有限公司100万吨/年煤制油示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伊泰伊能发〔2016〕5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我部审批即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违法行为已经查处。你公司必须认真吸取教训,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增强守法意识,维护企业的环境信用,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该项目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伊南工业园区(伊泰伊犁工业园区),利用当地煤炭资源,采用水煤浆气化、费托合成等技术,生产100万吨/年油品及其他化学品。主体工程主要包括空分、煤气化、净化、油品合成、尾气制氢、油品加工等生产装置。配套建设热动力站、净水厂、循环水系统等公辅工程,煤仓、储罐等储运工程,以及废水处理及回用系统等环保工程。项目主要产品为欧Ⅴ柴油、石脑油、液化石油气,以及轻醇、重醇、硫磺等副产品。
该项目总体符合《现代煤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的要求。伊犁河谷地区已有和拟建化工项目较多,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根据环境质量目标管理要求和本项目需要,制定了伊犁州区域污染物削减方案。项目实施后会对环境造成一定不利影响,必须保障煤质和生产工艺运行稳定,严格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采取最严格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环境管理制度、环境监控和应急措施。综合考虑,我部原则同意你公司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三、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在设计、建设和运行中,应坚持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绿色有序发展理念,进一步优化工艺路线和设计方案,强化各装置节能降耗措施,进一步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切实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确保防渗设施牢固安全,严防化学品和废水污染环境。进一步优化重点污染防治区平面布置。由于厂区地表天然防污能力较弱,应按照《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50934-2013)对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等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其中涉及有机液体物料的油品生产装置区、油品储运区、化学品储运区、酸碱罐区地面及生产污水沟等提高至重点污染防治区。全面排查已建工程防渗措施,对于已施工但不符合《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50934-2013)要求的废水管道等工程内容,应按照设计规范要求重新敷设。
生产废水暂存池和浓盐水暂存池采用粘土对人工防渗层下的天然基础层进行置换以及高密度聚乙烯结构防渗措施,确保满足《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防渗工程完成后,应由有资质单位出具检测报告,如未达到上述防渗性能指标要求,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和隐蔽工程泄漏检测,对出现损害的防渗设施应及时修复和加固。建立完善的地下水监测制度,合理设置地下水监测井和应急井,严格落实地下水监测计划。一旦出现地下水污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降低对水体和土壤的污染程度。
(三)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事故状态下,各装置工艺废气送火炬系统处理。按规范设置事故水三级防控设施,并与废水暂存设施分别设计、建设,在非事故情况下禁止混用。在南侧厂界设置足够长度的防洪工程,有效拦截洪水入厂。实施雨污分流,防止事故水污染雨水系统。
配备足够的应急队伍、设备和物资,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与伊泰伊犁工业园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的应急预案相衔接,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四)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减少新鲜水用量和废水产生量。进一步优化废水处理和回用方案,确保正常工况下生产废水经处理后分质回用。根据《现代煤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要求,同意你公司提出采用“高倍膜浓缩+蒸发结晶”工艺处理浓盐水作为该项目的环保示范任务,你公司应在该项目投运1年内将示范任务执行情况报我部备案。
做好煤气化、油品合成等装置废水的预处理工作。废水处理场采用多级生化工艺处理,废水回用处理设施、浓盐水处理设施采用膜工艺处理后出水大部分回用。高浓盐水结晶盐资源化利用。
(五)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各种大气污染物排放和排气筒设置满足或优于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要求。
加热炉烟气应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特别排放限值后排放。净化装置低温甲醇洗废气应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后排放。脱碳单元尾气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后排放。
硫回收装置废气经处理后送锅炉烟气脱硫系统。锅炉烟气采取脱硫、脱硝、除尘措施,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应满足《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环发〔2015〕164号)中超低排放要求后排放,汞及其化合物应满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特别排放限值后排放。
强化挥发性有机物(VOCs)、恶臭和有毒有害气体污染管控措施,做好泄漏检测与修复、储运系统油气回收、污水处理设施密闭和废气处理,有效控制无组织排放。
厂界污染物浓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项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VOCs、烟粉尘排放总量分别不超过835吨/年、740.7吨/年、115.2吨/年、451.3吨/年。
(六)提高管理和运营水平,采取必要的配煤措施保障煤质稳定,进一步降低开停车等非正常工况发生频次及污染物排放强度。
建立完善的水系统管理调度制度,逐步实现水系统精细化管理,必要时采取限产、停车等措施,确保废水不外排。污水生化处理系统应先于主体生产装置开车调试。非正常工况下,废水应根据不同水质分别暂存于足够容积的废水暂存池,暂存池内废水待系统正常后返回污水处理场处理。暂存池设置高液位报警装置和全厂停车联锁开关,不得长期高水位运行。
(七)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分类收集、妥善处理和处置固体废物,并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项目依托的固体废物处置场未投运前,该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八)加强煤、灰渣中放射性物质的监控与管理,落实监测计划,根据监测结果采取不同的综合利用或处置措施,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如监测到放射性核素浓度不满足《可免于辐射防护监管的物料中放射性核素浓度活度》(GB27742-2011)中天然放射性核素免管浓度值,需按核废渣管理要求送核矿山退役治理场所妥善处理,确保对周边环境不造成放射性环境污染。
(九)强化声环境、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做好施工期各项环保工作。
(十)严格项目特征污染物排放管控,建立包括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的环境监测体系。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及其他有关标准、规定和要求,开展长期环境监测,定期公开监测结果。
(十一)建立与项目环保工作需求相适应的环境管理团队,完善企业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加强环境管理。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主动发布企业环境保护信息,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要求。
(十二)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十三)有机衔接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证申领,将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区域污染物削减替代方案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载入排污许可证,并按证排污。认真落实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工程建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依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四、我部委托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分别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五、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境保护局和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7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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