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天脊煤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硝酸装置开停车时段NOx在线监控数据
超标情况区别判定的请示
晋煤化协秘字[2017]5号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
经天脊煤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我协会组织了行业内部分专家对天脊煤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硝酸装置开停车时段在线监控NOx超标的情况进行了技术研讨,形成了认定意见(详见附件1、《关于天脊煤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硝酸开停车时段在线监控NOx超标问题的认定意见》)。根据认定意见认为其开停车时段的超标行为具有普遍性和客观性,希望省厅在硝酸行业装置开停车时段NOx在线监控数据超标行为认定时根据《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175-2007)给予区别判定。具体建议意见为:
1、硝酸装置开车期间,根据行业的运行经验,建议在监控流量增加阶段内的前4个小时数据(从四合一机组冲转开始4个小时),认定为无效数据;
2、硝酸装置停车期间,虽然在线监控系统显示浓度超标,但此期间流量急剧减少到无流量数据,应认定为无效数据;
、对在无效数据期间的超标行为在行政处罚时建议不予考核,并建议省厅参照火电机组管理出台相关具体技术规定。
特此请示
附件1:
《关于天脊煤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硝酸开停车时段在线监控NOx超标问题的认定意见》
附件2
《天脊煤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硝酸工业企业开停车时段在线监控NOx超标认定建议的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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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化工协会
2017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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