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化工协会专家委员会
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省煤化工协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工作,充分发挥专委会和各专业委员会的作用,推动我省化工行业科学、健康、可持续发展,提高行业竞争力,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山西省煤化工协会专委会是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的非法人内设咨询服务机构,在山西省煤化工协会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专委会的宗旨是坚持“为行业发展服务,为企业创新服务,为政府决策服务”的原则,充分发挥多学科、多专业、多种技术和管理资源的优势,围绕行业发展,围绕行业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效开展专家服务工作,积极促进全省化工行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升级,推动我省化工行业科学、健康、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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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委会承担以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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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了解、掌握国内外化工行业特别是煤化工行业技术领域的新动态,并向协会会员单位、政府相关部门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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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委会及各专业工作委员会按照专委会工作细则开展工作,充分发挥专委会和各专业委员会的作用,实现专委会和各专业工作委员会的工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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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山西省煤化工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库管理办法》对入库专家进行管理,充分发挥我省化工行业各类专家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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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组织召开专委会和各专业工作委员会会议,研究讨论工作,积极开展我省化工行业之间的内部交流,促进信息沟通、技术共享、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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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协会加强与国内外同行业协会、联合会、专委会的交流互动,相互学习、取长补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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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协会秘书处共同组织我省化工行业企业、科研院所、设计单位进行国内外技术考察,学习国内外化工行业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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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政府相关部门委托参与研究制订我省化工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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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并完善山西化工、微信、网站等技术信息交流相关平台,为我省化工行业企业、协会会员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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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本省本行业实际,提出制订全国性产业技术标准及地方标准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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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业内相关技术管理机构建立和完善本行业的技术标准体系、技术法规体系和技术评价体系,充分发挥专委会在行业技术、创新能力、标准化、产品质量认证和检验、企业资质评审等方面的顾问和咨询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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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技术、管理、投资、市场分析、专业培训和各类技术、信息咨询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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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会员单位委托组织专家开展我省化工行业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向上级有关部门推荐我省化工行业技术创新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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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山西省煤化工协会安排的协会业务范围以内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专委会在履行上述职责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程序,恪守职责,公正廉洁,实事求是,以科学为基础,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优势。
第六条 专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10名,委员20-30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2名。专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秘书长人选由协会会员单位和秘书处推荐,报协会常务理事会审核后,提交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需到会理事2/3同意)。专委会副秘书长人选由专委会秘书长提名,专委会委员会讨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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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委会主任委员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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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主持专委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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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专委会工作计划、总结、调查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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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专委会研究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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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专委会签署文件、决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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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与专委会工作有关的重要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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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委会成员由入选山西省煤化工协会专家库的专家中的在我省化工行业或本专业成绩突出,有较高的权威和影响力、知名度高的专家、学者组成。同时,聘请我省化工行业德高望重的化工专家担任专委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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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开展各项专业技术工作,专委会内设专家委员会工作部和现代煤化工、精细化工与化工新材料、化肥与甲醇、氯碱、焦化、化工装备制造、综合7个专业工作委员会。各专业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3-5名。各专业工作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并主持本专业工作委员会会议及活动,代表本专业工作委员会签署相关文件。各专业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原则上由专委会工作部从专家库成员中选择推荐,提交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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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委会及其成员每届任期五年,专委会成员应积极参加专委会的工作和活动,认真履行委员职责,不发生与专委会成员身份不符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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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委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年初围绕工作目标制定工作计划,年中检查,年末总结。主任委员认为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专委会成员会议或主任、副主任委员办公会研究决定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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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委会会议和各专业工作委员会应当根据会议内容形成会议记录、纪要、通报、报告以备查。各专业工作委员会也要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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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委会日常工作由专委会秘书长和协会专委会工作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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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委会活动经费由协会财务统一管理,专委会活动经费主要由协会年度预算、社会团体及企业资助、协会会员单位及个人会员赞助,协会及专委会承担的的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服务、信息服务、政府社会团体及企业购买服务等收入构成。主要用途为专委会工作会议活动经费、专家工作活动经费和专家等相关人员的劳务费等支出。专家委员会经费的预结算由专委会秘书处提出,专委会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审核,报协会秘书处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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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细则由山西省煤化工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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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细则经专家委员会会议(需到会2/3同意)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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